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6号
(2022)吉0202执保3号
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付志远,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4,210.55元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4,210.55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