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结案处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02执3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