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财保141号
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轲,女,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吉林市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市拓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吉林市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市拓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31元(账号为:xxxx);
二、冻结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银行的存款2***31元(账号为:xxxx)。
上列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