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2055号
原告:抚州振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362546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长利置业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泰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8E75E10。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西长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加油站对面江南煜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5QJWL6J。
法定代表人:甯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抚州振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长利置业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江西长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抚州振宏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州振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