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81民初5014号

原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80115436U。

法定代表人: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路城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704736。

法定代表人:汪安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兵,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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