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8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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