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81民初331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城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7047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10274836。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南昌建设大厦8/9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南昌建设大厦8/9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0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项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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