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3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5X。
被执行人:巢湖市三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7773704736。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A区,公民身份号码342××3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3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妻子***银行存款11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巢湖振巢支行账号:182××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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