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02执2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沐阳县居民,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沐阳县软件产业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晋07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进行冻结扣划,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委托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A×××**长安牌汽车一辆。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丽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丽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