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2执8199号
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西路207号(姑苏花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软件园大厦B幢601、602、6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晶晶,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吕诚,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沭阳尚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丽世家89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沭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2198129.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杨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