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沭执字第58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沭阳县软件产业园大厦B幢601、602、6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045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仲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