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破申21号

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140035960,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西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132200008526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软件园大厦B幢601、602、6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该公司董事长。

经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将被申请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知了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经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98129.01元及违约金。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大权

审判员  马迪锋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