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292号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4820X2。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魏晴,均系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0870160N。
法定代表人:周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系该公司商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光琴,系该公司会计。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志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丽萍书记员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