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0199号
原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商贸城15号商铺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吉鸿,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海亮国际社区*号*#******室。
原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4元,减半收取计3517元,由原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志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聪聪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