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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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81民初2887号原告: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叶盛镇叶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22831118X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15号商铺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228777。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吉鸿,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计981元,由原告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981元。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