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4民初13730号
原告:*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商贸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鹏*,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地公司)与被告岳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岳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岳鹏*赔偿伊地公司356785元、利息损失25240元(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并主张利息至赔偿款付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岳鹏*负担。事实和理由:岳鹏*以伊地公司名义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达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金利达公司向岳鹏*供应生态格网(固滨笼、***),双方定期对账结算。2017年7月20日,岳鹏*因欠付货款向金利达公司作出还款计划。后岳鹏*未按还款计划支付欠款,金利达公司起诉伊地公司,要求伊地公司支付97690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岳鹏*认可自己承担责任,并向伊地公司承诺,因该案给伊地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岳鹏*赔偿伊地公司。后金利达公司与伊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伊地公司支付金利达公司350000元、案件受理费6785元,合计356785元。
岳鹏*辩称,岳鹏*挂靠伊地公司承包了*夏苦水河防洪治理工程,该工程的发包人要求必须用金利达公司的货物,但是金利达公司所供货物不合格,伊地公司不应代岳鹏*向金利达公司支付货款。就上述工程,伊地公司承诺仅收取3%的管理费,但实际按照5%收取管理费,工程款总计为530余万元,但伊地公司实际按5066492元结算,伊地公司也未将岳鹏*缴纳的保证金120万元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3日,岳鹏*挂靠伊地公司承包了*夏苦水河防洪治理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并与伊地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岳鹏*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向伊地公司支付5%的管理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岳鹏*以伊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金利达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伊地公司向金利达公司购买生态网格(固滨笼、***),货款共计1324995.90元,最终按实际发货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按批次结算,供货结束,需方必须支付合同金额的95%,下剩5%于项目结束后全部付清,最迟不得迟于2013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19日,金利达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伊地公司支付所欠金利达公司的货款503559元及其违约金、利息损失473345.46元,合计976904元。2018年3月13日,岳鹏*向伊地公司出具两份《承诺书》,其中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为了争取能够在2018年3月19日开庭前与金利达公司达成欠货款为40万元并分期偿还的协议,岳鹏*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伊地公司支付10万元,余款至迟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另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岳鹏*承包施工的*夏苦水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5066492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岳鹏*交纳的保证金100万元也已全部退还,伊地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上不欠岳鹏*任何款项。该工程项目使用了金利达公司的网格料,因货款未付,金利达公司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伊地公司。鉴于以上事实,岳鹏*承诺因金利达公司起诉伊地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岳鹏*负责向伊地公司偿还,伊地公司有权向岳鹏*追偿。2018年3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金利达公司与伊地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伊地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了结本案,该款于2018年3月23日前付清;二、如伊地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三、金利达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3570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伊地公司负担。2018年3月21日,伊地公司向金利达公司支付了356785元。
本院认为,岳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在两份《承诺书》上签字,应按《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在上述两份《承诺书》中,岳鹏*承诺向伊地公司赔偿金利达公司与伊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给伊地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为促成该案达成货款总额为40万元的分期付款协议,岳鹏*还承诺分两期向伊地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现伊地公司与金利达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未超过40万元,并伊地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岳鹏*应向伊地公司偿还356785元。岳鹏*未按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伊地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按年利率4.35%予以支持,岳鹏*应支付伊地公司利息12950元〔100000元×4.35%÷360×476天(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256785元×4.35%÷360×232天(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岳鹏*辩称金利达公司供应的生态网格不合格,金利达公司不应代偿,与其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岳鹏*辩称案涉工程款双方尚未结算,与其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相悖,并且工程款是否结算与本案无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56785元、利息12950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7元,原告*夏伊地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元,被告岳鹏*负担3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