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5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9804687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宣恩县椒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5418279K。
法定代表人:伍忠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53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0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承担诉讼费18846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土地及绝大部分动产均被抵押或者查封,现无其他短期可供处置变现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