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5885号
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恩施市七里坪村核桃坝组。
经营者:向其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松、熊怡,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黄河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980468780。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
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 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