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与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宣恩县红灯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364号
原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椒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5418279K。
法定代表人:伍忠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忠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山镇黄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256980468780。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红灯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57025875W。
法定代表人:崔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坤,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红灯笼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璞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