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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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7号
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黄河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980468780。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万,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东,男,生于1968年8月9日,土家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宣恩县,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粮食局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53903381Y。
法定代表人:顾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湖北秉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州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万、刘怀东,被告恩施州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3月4日,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