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椒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伍忠立,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恩县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5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立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宏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5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6元,退还上诉人湖北立翔工艺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向蕾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