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2999号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双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柳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街道县前街5号。
负责人:周文科。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泽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