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81民初396号

原告: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徐家冲(自来水公司四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529号环保局2栋2-302。

法定代表人:江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花样年福广场B6栋547室。

法定代表人:裴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6658.63元;2.判令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支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8日,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挂靠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资兴市城乡环境保护投融资有限公司“资兴市兴宁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2014年3月24日,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的电气、自控及附属土建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约定工程包干价为1410000元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兴宁镇污水处理厂电气及自动化控制工程承包合同》,后因工程量的变更及增加,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合同总价为1676000元。2016年10月份,原告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259341.37元工程款,剩余416658.63元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被告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被告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认缴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未能完成送达且无法联系。同时,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本院亦无法直接送达,故本案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审理的情形,建议原告在新冠疫情结束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0元,退回原告湖南华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薛 丹

书 记 员  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