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529号环保局2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江云飞。
被执行人: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花样年福年广场B6栋547室
法定代表人:张方洪。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湘10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8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18769元,尚有211876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1081执恢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永飞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何学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剑
书 记 员 王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