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恢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529号环保局2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男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资兴兴宁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所有的工程款,冻结时间为工程完工达到付款条件后两年。其余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2年11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95414.99元,尚有2082478.9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1081执恢1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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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