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81财保168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中环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529号环保局2栋2-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资兴市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5000元予以冻结。以上保全金额以175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资兴市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5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175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