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继、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继,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北方置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11011K。
法定代表人:沙云,总经理。
**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900元、利息21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8.5元及本案执行费516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88.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4198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为41988.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齐碧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