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2703号
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104国道西侧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98674605(1-1)。
负责人:吕晓三,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4元,由原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