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民初1826号
原告:***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河口村河口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AC607W。
法定代表人:王六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正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