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0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路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桑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