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0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路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桑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