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2023号之三
原告:茆**,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港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
第三人:张明义,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茆**与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茆**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明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茆**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义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茆**撤回对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张明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49.5元,由茆**负担。
审 判 长 牧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王习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