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20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茆振龙,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街道龙华行政村茆后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港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
解除申请人茆振龙与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皖0208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现解除保申请人茆振龙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滁州龙蟠路支行账号为24×××25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徽商银行滁州龙蟠路支行账号为24×××2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牧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王习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