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2023号
申请人:茆振龙,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港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87177P。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
申请人茆振龙与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茆振龙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茆振龙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茆振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牧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王习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