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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4民初79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地绩溪县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技术干部,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