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4民初79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地绩溪县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技术干部,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