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9064号
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住所地合肥瑶海区。
经营者:***,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与被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本院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