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1281号
原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759981XU(1-2)。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腾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921512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少锋,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腾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