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4935号之一
原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余桐,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