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71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瑗,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087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双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