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9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熊雨婷,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浪,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莲花山路总部经济园区金粤大厦a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52962720B。
法定代表人:叶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黔0502民初108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请执行安徽省中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到2022年4月18日安徽省中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共69907.19元,案件受理费5.00元,迟延履行利息776.26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9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1637.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