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执复2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银泉,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玉山县。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747309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复议人*银泉、***、***、***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7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与本案其他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其他债权人同意申请复议人的债权参与分配,本案将由南靖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现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人与其他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银泉、***、***、***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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