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启春、福建省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2508号
原告:杨启春,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省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029号新城苑北区2幢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309347。
法定代表人:刘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鑫,福建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启春与被告福建省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本院通知于2022年6月1日15时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启春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6.5元,按自动撤诉减半收取208.25元,由杨启春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