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水泥制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331号之二
广州市*******水泥制件厂、***诉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114民初3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水泥制件厂、***以被申请人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水泥制件厂、***以被申请人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财产的查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书记员 邹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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