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1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陆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城区药城路88号30幢第三层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2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一国
审 判 员 谭子山
审 判 员 刘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谭建宇
书 记 员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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