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与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06财保22号
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第七村民组。
经营者:***,该租赁中心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陆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市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车牌***D7739C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100号东方明居F栋1003室(建筑面积为164.37平方米)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以其车牌***DN7988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车牌***D7739C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100号东方明居F栋1003室(建筑面积为164.37平方米)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熊翠芳车牌***DN7988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段水源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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