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0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76159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4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07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运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