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02执5767号
***:
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20)浙07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576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