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

***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02行初45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明,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原告小舅子)。

委托代理人唐新生,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原告小舅子)。

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附大楼西辅楼4楼。

法定代表人储惠斌,局长。

诉讼负责人徐庆妹,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戴欣斐,女,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全骏骋,女,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下渎口村C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春蕾,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金华市铭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施奕。

第三人王中成,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铭泰工贸有限公司、王中成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正式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姗

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

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妍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