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02行初45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明,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原告小舅子)。
委托代理人唐新生,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原告小舅子)。
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附大楼西辅楼4楼。
法定代表人储惠斌,局长。
诉讼负责人徐庆妹,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戴欣斐,女,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全骏骋,女,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下渎口村C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春蕾,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金华市铭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施奕。
第三人王中成,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铭泰工贸有限公司、王中成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正式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姗
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
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妍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