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569号 原告:***,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下渎口村C-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