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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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569号
原告:***,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下渎口村C-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