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义快速***段3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6697392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塔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8072199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下渎口村C-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9287481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金华实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0元,由原告金华市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