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6161号之三
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员工。
被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钢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86297985。
法定代表人:张金贵。
被告: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800号B幢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203714。
法定代表人:陆宏伟。
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5元,减半收取23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燕